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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合作社年:中国社会组织的作用——张高陵
发布时间:2010-12-31      点击次数:2991

        2009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强调合作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作用。中国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合作社之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为促进中国合作社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现代史上,被称为中国合作运动导师的薛仙舟是最早传播合作经济理论的。1918年8月在北京大学,由胡钧指导下其学生们创办的消费公社,应该是中国第一个消费合作社。1919年,薛仙舟创办了中国第一个合作银行,即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1922年7月,在李立三、易礼容、毛泽民等人的筹建下,成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第一个工人消费合作社—安源路矿合作社。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了第一部《合作社法》,1935年,颁布了《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同年,国民政府在实业部设立合作司。国民政府所倡导举办的合作社,以信用合作社为主。而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发起了农民合作化运动,著名的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每期学员都由共产党的教员讲授“农村合作”课程。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成立全国合作总社,刘少奇担任合作总社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都非常重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仅华北就有合作社9585个,社员220万人。

  而作为战时最富有独创性和最有希望的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试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生产合作社运动的先驱,是诞生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非政府组织—中国工业合作协会(1938年)和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中国工业合作社国际委员会)(1939年),简称“工合”。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在大陆,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在香港,联合广大民众和国际友人,创造“努力干,一起干”理念,为中国的抗日战争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此,美国词典中将“工合”独立为一词条,意为“团结、合作、勇敢、开拓”。至今,这两个社会组织仍活跃在国内、国际合作经济的舞台上,作为中国倡导和发展合作经济的先行者和重要力量,继续着合作社的创新实践活动,注重合作社的理论学术研究,并且有明确认同国际准则的中国合作社发展战略,建立了一定规模的海内外合作社网络支持系统,他们努力向世界展示着中国社会组织在建设与发展合作社亊业中的作用,同时也展示着中国社会组织成长的特色和价值。

  中国社会组织是对传统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称谓的改造,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刻认识这类组织的基本属性、主要特征而形成的科学概括。中国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和主管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部分基层中介组织、城乡社区活动的社会组织。中国社会组织面对中国合作社立法、面对经济全球化对合作社组织环境的影响、面对现实对传统合作社理念的挑战、面对民众对合作社的印象、面对合作社实践模式的选择,推动建立中国合作经济科学发展新体制,创新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新机制,拓展中国社会组织工作新领域。

一、中国合作社立法

  改革开放三十年是中国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向着本来意义的合作社开始回归的三十年,是中国的合作社立法逐步回归本来意义的合作社的三十年。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合作社改革起步,合作社立法试图走出集体所有制的误区。上世纪90年代初到本世纪初,合作社获得初步发展,立法开始向本来意义的合作社回归。本世纪初至今,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合作社立法初步同归到本来意义的合作社。中国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中国合作经济和中国工业合作经济等社会组织在中国合作社立法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增加了原法没有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定,尽管该法使用的概念本身不是很严密,含义不明确,但确实是指向合作社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是,随着要求制定合作社法呼声的日益高涨,2003年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为本届人大五年任期内研究起草、成熟时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该法进入第二次审议时,更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与该法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几个法规也相继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问世,开启了中国新型合作社的立法进程,无论对于合作社立法还是合作社法研究,都是一件大喜事。从实践需要来看,这部法律解决了在广大农村出现的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法人人格等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从理论上来看,这部法律在回归本来意义的合作社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摆脱了合作社即集体所有制的束缚,在界定合作社的法律属性上比以往任何法律更接近于正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反映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合作社的法律属性和特征,包括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的产权、组织形式、政府扶持等方面的规定,都与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基本相符。因此该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合作社立法开始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将引领中国合作社的回归。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合作社立法,是一个重新认识合作社的本质,逐步纠正错误认识的过程,是使中国合作社回归本来意义的合作社的过程。但是,回归才开始,远没有结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的仅仅是一种具体类型的合作社,不是一般合作社,因而不能适用其它类型的合作社。传统的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由于立法位阶不高、定性不准、定位不清正在回归的路上徘徊。新兴的合作社,比如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医疗合作社等由于立法缺失还处在萌芽中。更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合作经济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定还没有修改。因此,中国合作社立法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已经看到,伴随着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未来合作社立法将在回归的路上继续走下去。中国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中国合作经济和中国工业合作经济等社会组织将继续推进中国合作社立法的进程。

二、经济全球化对合作社组织环境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诞生于西方,无可置疑地带着西方的胎记,然而作为人类历史中的一个独立进程,经济全球化一旦产生便会遵循其自在的轨迹,跨出西方。人类若想获得可持续性发展,保持自身与各方关系的融洽与和谐,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就必须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本质。这也就是说,经济全球化本身要求重视资源环境与人类物质文明的协调关系,要求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尊重、协调发展。并注重解决国家间贫富悬殊的状况。*而从世界史的角度来说,五百年资本主义的发展既为人类带来了“现代化”的巨大成就,也带来了众多问题,人与环境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我之间,都处于一种紧张而复杂的状态。如何解决经济、社会、精神诸层面的问题,需要提出不同于资本主义观察世界的方式,需要汲取更为丰富的思想资源,为人类的发展寻找到一条新的出路。这一切必然地对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了挑战:农业产业化正处于具有深远意义的结构变革中;合作社成员结构及其共同体性质呈现出深刻的嬗变;经济全球化,使不少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越来越倾向于将合作社视为与一般企业法人别无二致的市场主体;更为深刻的是当今社会中的个人主义大行其道,集体主义日渐衰退;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人们没有注意到西方合作社运动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发展中国家“先天”缺失市民社会基础,就可能导致经典合作社模式在这些国家的适用性削弱,相应的,发展中国家合作社发展会呈现出比较显著的实用性倾向。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为合作社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这些新的合作社发展的内容以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即实现社员与社员关系、合作社与合作社关系、合作社与社区关系、社区与社区关系、合作社与国家关系、国家与国家关系的重构。

  在这个世界上只要还有贫困人口,还有发展中国家,合作社就依然有发展空间,合作社思潮依然会有社会影响。无论倡导者、志愿者、学者、官员乃至普通民众如何看待和评说,随着产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合作社思潮的影响会越来越边缘化。合作社的服务性质不得不“外向性扭曲”,益贫旨趣不得不“异化”,运营战略不得不“漂移”。在日益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下,一些经营不善的合作社关门倒闭;—些合作社及时调整组织结构,扩大经营规模,为社员提供新的服务范围,探索合作社新的组织模式;还有越来越多的经营成功的合作社转型为投资者所有企业。而且,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在全球粮食和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许多合作社为了取得规模经济优势,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创造生产性就业机会和提高收入,赋予妇女和社会边缘阶层以权力,重视对传统合作社的扬弃,在坚持传统合作社社员自愿联合、互助合作,为社员的经济和生活活动服务理念不变的前提下,将传统合作社与现代行业联合组织和现代商业公司的运作机制优化结合所进行的制度创新,应该是联合国提出国际合作社年的目的。

  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必然面临一些中国特色的发展环境。首先,在当今中国,农民分化更加严重,合作社成员异质性问题极为突出。这种农民分化的情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产权主体的异质性,而正是这种产权主体的异质性深刻影响着合作社产生和发展中的产权结构、治理结构以及文化取向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就呈现出与欧美国家(先合作化/横向一体化,而后产业化/纵向一体化)不同的路径(先产业化/纵向一体化,而后合作化/横向一体化)。事实上,这种独特的制度演化路径,使得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具有或多或少的股份化色彩,这种色彩在产业化经营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愈加浓重。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支持发展‘一村一品’”,“扶持发展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和农机专业服务公司”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组织的内容,即:积极发展农村服务组织,“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代耕代种、用水管理和仓储运输等服务。鼓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便民利民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公益服务站。”“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新组建的农村、农民专业产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专业服务,就成为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重要环节。湖南省政府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从制度层面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予以扶持和规范。山东省从2002年起每年从财政拨出1000万元专款扶持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辽宁省民政厅与财政厅建立福彩扶贫专项资金,积极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扶贫帮困。大连浙江商会在全国成立了首个社会组织帮助基金,重点资助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

  当前,中国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期望日重,介入颇深,影响甚大。这既有利于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规制合作社内部管理,同时也容易引导合作社勉为其难地去承载某些政府的经济或社会功能,甚至破坏合作社应有的独立性。于是,有了社会组织联系政府与合作社的必要。黑龙江、云南、贵州、江苏、重庆、四川、江西、河北、山西、安徽、广西、宁夏等地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搭起了社会组织联系政府与合作社的桥梁。各地农村、农民专业经济协会广泛吸纳农民、经纪人、企业、农业服务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会员,增强代表性,扩大影响力。通过交流培训、典型示范,提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根植于农村基层中,其理念制度及其具体实践与农村乡土社会的文化土壤、社会记忆及其非正式制度是否契合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中国农村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规范中,似乎比较缺乏市场机制下那种经常要求人们以平等关系、一般信任为最大“道德保障”的文化资源。而且,上世纪50—60年代合作化运动似乎更多地构成了一些偏于负面的社会记忆。于是,有了加强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的必要。

  立足树立哲学战略大思维,把视野拓展到国际国内广大的空间,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正确认识和把握“重要战略机遇期”,研究和分析中国农村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方式的完善,采取积极措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及体制创新,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使公共服务真正做到惠及全民,就成为了中国社会组织的重要任务。

三、现实对传统合作社理念的挑战

  合作社的特殊性集中地体现在其特有的本质规定性和价值基础上,即合作社理念上。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为庆祝其成立100周年而召开的第3l届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重新界定了合作社的定义、价值和原则。定义——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价值——合作社以自助、自律、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为价值基础。按其创始者的传统,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开放、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合作社原则——(1)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2)社员民主管理;(3)社员经济参与;(4)自治和独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事业。尽管如此,在世界合作社运动16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合作社理念(特别是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也发生着微妙且深刻的嬗变。

  合作社从来就有理想主义与实用主义的分野。理想主义者通常赋予合作社更多社会的道德的目标。不能否认,作为一种社会思潮,人们追求社会公正与公平的热情极大地推动了现实中合作事业的发展,而且至今依然有许多仁人志士试图实践这种理想主义道路。但是实用主义者认为,由空想家发起的合作运动如果没有更加寓有实用精神的稳定的发展方向将是难以持久的。他们认为合作社必须拥有自己的资本与私人企业竞争,合作社的成长必须出于利益团体的需要、经验和渴望,否则就难以成功。事实上,不管人们对合作社制度特别是其价值观以及组织旨趣有何种复杂的心情,但在世界合作社运动160多年的历程中始终有一条或明或暗的主线:合作社思潮及组织几乎必然地走向单向度发展,更加趋于实用主义。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中国特色,既尊重国际合作社通行的价值和原则,也体认本土的合作社发展的现实环境和具体实践,但似乎更为尊重中国农村变迁和农业发展的本土实践和现实逻辑。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以及固有的集体主义取向使得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成为必要。农业与农村发展尚处于较低水平,经济落后地区众多,农民利益和收入分化显著,这些又决定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适用性和形式复杂性。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支持建设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

  改革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现代流通、农民专业合作三个方向的提速,为老一代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契机。我国现存的老一代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在发展过程已经发生变异,不再符合合作社的设立宗旨和特征。改革,使他们具有的农村优势明显的合作经济组织资源得到发挥;创新,使他们开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截至目前,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兴办了2万多个行业协会和1200多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社会组织,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已达5万多个。全国目前已有13个省份通过兴办农信担保公司、发展资金互助社、参与村镇银行建设和农村信用社改制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涉农金融服务。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立足农村金融服务,做实农村信用合作领域的培训工作。中国农学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粮油学会、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种子协会、中国农村机械工业协会、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中国棉花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海峡两岸农业交流协会、中国林业产业协会、中国水利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开展专业化服务,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与北京市农委共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阶梯式评估工具应用”项目研究,在密云、平谷分别选取十个合作社为试点,进行合作社发展的阶梯评估。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培育专业产业社会组织,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进步的重要手段。

四、民众对合作社的印象

  合作社印象实际上就是在人们对合作社这样那样看法后面的一个更根本的、自成体系的合作社形象,它反映了民众心目中的合作社应该具有或体现的应然性价值行为。一般的合作社印象通常包括:(1)强调服务,而非单纯赚取钱财;(2)强调益贫,而非仅仅谋取商业利益;(3)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社员,特别是在内部事务决策和管理方面;(4)提倡集体主义行为而非个人主义行为;(5)提高自身效率,从而减少社员(特别是农民)对其他组织的依赖;(6)应该为所在社区做出贡献等等。总的说来,在一般的合作社印象中合作社更像一个共同体或家庭而非商业企业组织,更强调道德性而非效率性,更偏于“保守的”或经典的而非现代的。而且合作社印象通常是相当稳定的。

  应该指出的是,普通社会民众(特别是一些并不直接参与合作社活动的)眼中的合作社印象未必(甚至几乎不)出于专业知识,相反更多地源于各类传媒宣传和自身相关记忆与理解的综合;他们并不特别清楚合作社的特殊的制度安排,他们之所以积极支持、参与合作社组织及其活动,或是出于合作社能够解决某些共同利益问题,或是因为他们从内心赞同合作社所追求的伦理价值观。然而,正是这种往往似是而非的印象却构成了深厚的社会氛围和社会合法性判别。问题还在于,随着合作社问题日益趋于社会民众视野的边缘,合作社印象就日益刻板和滞后。

  一般而言,欧洲的合作社印象往往由于人文主义的历史传统而趋于理想主义或保守主义,北美的合作社印象则往往由于实用主义的历史传统而较具包容性,讲求效率和市场化,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社印象则比较复杂,既与文化传统和记忆相纠结,又受宣传所影响,还具有显著的地区性差异。

  对中国民众来说,合作社印象,一是十分芜杂,这固然与发展阶段、社会记忆、经典描述有关,但同时也与中国就合作社文化至今缺乏认识和共识有关;二是比较滞后,这既受制于中国人的社会记忆(特别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合作化运动),也表明目前对合作社发展的宣传不足;三是一些合作社实践颇受诟病,这既因为一些合作社过于资本化的色彩或是“冒名顶替”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因为社会认知往往难免似是而非。

  合作社发展需要合作社文化。中国社会组织需要重视、研究和宣传合作社文化,将传统合作社文化与现代合作社文化统一,即时间层面的传统与现代的结合,古今合一。合作社发展离不开厚重的传统积淀,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合作社文化的重要元素。在继承优良传统合作社文化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创造出适合现代发展的中国合作社文化。中国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将教育、培训、促进合作社文化作为自己的责任,注意彰扬那些既有生命力又有合作社文化意蕴的合作社。

五、合作社实践模式的选择

  合作社模式的选择和分歧最能反映国际合作社运动及其实践所面临的深刻的困境。这种合作社模式的选择和分歧又集中体现在合作社战略的模式的选择和分歧上,而合作社战略的模式的选择和分歧必然促使其财产制度、治理结构分配方式乃至组织旨趣等发生相应的深刻变化:所有权与惠顾权(使用权)或许被允可有一定的分离,外来资本或许不再简单地被拒绝,成员异质性或许应被纳入更“公平”(而非“平等”)的制度安排,民主控制或许要被赋予更灵活的意义和阐释,按股分配或许不再令人反感,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或许更富有市场契约色彩,合作社或许越来越像商业企业等等。毋庸置疑,新情势下的合作社面临着如何平衡对合作社理念的坚持与对合作社组织环境的适应的问题:如果不坚持合作社理念,合作社将逐渐失去其独特的组织形态及其社会合法性;而不适应合作社组织环境,合作社将逐渐为市场经济机制而淘汰。

  就中国合作社模式而言,由由于从一开始就处于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现代化、经济全球化的复合进程中,就处于结构嵌入、村社嵌入、市场嵌入、制度嵌入等多重嵌入之中,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机遇要严峻得多,面临约束要复杂得多,合作社领袖要稀缺得多,成员禀赋要参差得多,政府介入要频繁得多。因而,从总体上看,模式与制度安排都呈现出一些日益显著的特点:组织旨趣上,益贫性不再显著;组织目标上,逐步从“互助益贫”走向“合作共赢”;组织战略上,逐步从成员导向走向市场导向;组织制度上,更多的具有要素合作性质,而且是多要素合作。事实上,现在的合作社大多已从过去的劳动合作走向了全要素合作(所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从封闭运营(排斥外来资本,注重社员积累)走向开放运营(引进外来资本,甚至走向资本市场),成员异质性显著增大。随着成员呈现多元异质性,不同成员之间视野、需求等各自不同,进而合作社的“互助益贫”的旨趣就逐渐“异化”了,“自我服务”的战略就逐渐“漂移”了。同时,也因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同、实际控制主体不同等呈现比较显著的区域差异和类型差异。一般说来。东部地区合作社的组织旨趣制度安排和运营行为往往普遍倾向于市场需求导向,西部地区合作社则多见社员需求导向的,而中部地区则取向纷杂;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社往往倾向于社员自我服务为主,而龙头企业、大户等实际控制的则往往强调股份化和市场化,这极大地影响着中国合作社模式的趋向。近年来不少人(包括一些学者)对东部地区一些合作社比较明显的股份化色彩表示异议,主要就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股份化色彩浓厚的合作社模式有悖于他们认知的、认同的合作社价值观。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不可能也没必要再回到经典合作社的原点上重走一遍,应该与时俱进地承认“内生与外生”的相对性和共时性,既要注意汲取西方国家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趋势,更要从中国农村变迁的实践和逻辑中寻找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本土解释”。坚持本土性与国际性的统一,即空间层面的本土与西方相结合,中西合一。应该注意在对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的尊重与对中国现实的农民合作实践的认同之间的基本平衡,前者更多地着眼于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制度特性,后者则主要求得合作社制度对本土历史现实的适应和创新。面对全球化冲击所带来的话语体系和知识结构的变迁,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合作社的社会价值或利益的重要性。探究中西文化的差异和哲学层面上的后设差异对中国的影响,搭建“合作社+农户”、“专业协会+合作社+农户”为主的专业产业社会组织带动型经营新机制,形成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性的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新模式。

  合作社一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部分之一。对于农民而言,合作社除了具有某些其他组织无法赋予的经济利益,也许更为重要的,它是一所学校,一所在非工业、非城市环境下促进农民主体性和现代性的学校,农民将从中学会合作、学会民主、学会营销、学会科技,进而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走向公民社会。

  2009年,中国经济触底反弹,“三农”工作更是砥砺奋进。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七个中央一号文件——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1月31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这个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推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的强农惠农新政策,强力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是其最大亮点。文件更明确地提出“积极发展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各种专业服务”,中国社会组织要努力发挥联系众多群众、企业和组织,跨越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形式,汇聚各类优秀人才,拥有资源、技术、信息、项目等多方面优势,释放在科技教育、农业及农村发展、文化体育、卫生保健、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宗教、社会事业、社会福利、行业管理、职业及从业、社区建设、国际及涉外等诸多领域的储备能量,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成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的主导力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在中国合作社建设中发挥作用,在加大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作用,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进程中发挥作用。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是中国顶级社会组织,在中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公信力和凝聚力。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积极响应联合国大会所宣布的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并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年的一切活动。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要在联合国一些重要会议、政策、文件等方面争取享有最大的话语权,代表中国社会组织发出声音,传播中国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的理念。

原载<社团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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