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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章程

(全体委员大会通过稿)

20151017

    总则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全称促进中国工业合作社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Promotion of Chinese Industrial CooperativesICCIC),简称“工合国际”,1939年成立于香港,1952-1986年间中止活动,1987年起在北京恢复活动。工合国际是由海内外关心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热心促进合作社事业的合作社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组成的国际性民间团体,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工合国际力求使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七项原则与中国国情有机结合,为中国新时期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工合国际传承的是路易·艾黎等创始人倡导的“努力干、一起干”的互助合作精神,而在时空转换的当下,工合国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特点的发展理念、工作目标、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

 

第一条  理念

工合国际秉承国际通行的合作理念,致力于推进以劳动者联合与协作方式寻求利益、维持生存、造福社会的合作社这一促进平等的民主的企业模式。

 

第二条  宗旨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以促进中国境内的合作社建立与发展为宗旨,参与现代化建设,关注和致力于扶贫、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民间国际合作和友好往来等,努力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全面、系统、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使命、职能与任务

自工合诞生以来,引领其发展的目标就是提高全球合作意识、促进合作社运动发展以及实现国际团结、经济发展、平等和世界和平。

新时期的工合国际以指导、协调、服务、维护合作社事业为组织使命。凡加入工合国际的每一个成员或单位需要发扬的依然是“努力干、一起干”的工合精神。

工合国际以三大基本职能为运作路径,践行组织使命:

1.服务于城乡合作社、合作经济(集体企业、小微企业、社会企业等)和国内外合作社事业。

2.服务于民间国际友好交流事业。

3.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

    工合国际实现其宗旨的具体途径是:

1.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合作社组织、乐于援助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友好团体和热心合作社事业人士的广泛联系,争取对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国际支援;

2.利用各种机会和形式宣传和推广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了的合作社原则;
    3.
以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了的合作社原则为指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作社发展可行途径,促进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
    4.
推动为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各种合作社支持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5.
通过各种可行途径同政府沟通,促进合作社立法和政策调整,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

6.培训合作社人才,特别是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人才;

7.提供合作社相关咨询服务;
    8.
发展与加强同现有合作社组织和合作社促进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9.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发展合作社经济的任务;
    10.
支持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国内外合作社经验与信息的交流。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将大力开展中外文化、经贸交流,在交流互鉴中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迈出重要步伐。

 

     第四条  委员和团体会员

1.入会条件

凡认同本会理念,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相关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委员或团体会员。团体会员须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应指定一位代表作委员。

团体会员包括合作社企业、合作社组织、合作社促进组织和支持合作社事业的其他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2.         入会程序

申请人须按本会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一名委员推荐、一名执委附议,由常务执委会会议通过,成为工合国际委员或团体会员。。

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可授予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以荣誉称号、名誉职务,或者聘请为顾问。

3.委员(含团体会员)权力与义务

委员(含团体会员)享有如下权力:

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工合国际组织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本会自治机构职务选拔和荣誉评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本会活动的参与权,团体会员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培训、咨询或其他服务;

获取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对改进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经常务执委会通过,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个人委员可以享受本会授予的精神与物质上的奖励;

自由退会的决定权。

委员(含团体会员)承担如下义务:

恪守本会章程约定,不从事任何辱没本会理念、损害本会宗旨的活动;

支持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支持和参与合作社促进事业;

按规定缴纳会费;

连续两年不履行会费义务、无理由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作自动退会。

 

第五条  组织架构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会全体会议。 (简称全委会)伴随组织规模发展扩大,根据需要可适行“委员代表大会”。全委会(或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委员人数总额的一定比例产生),每五年召开一次。

其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2.修订本会章程;

3.制定本会发展战略和方针任务;

4.选举或免除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成员;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必要时,会议可通过视频或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须在15日前公告委员或代表,并实行信息反馈和请假制度;提交审议并作决定的事项资料,应由秘书处至迟在表决前10日送达委员(或代表)。

 

执委会

本会执行权力机构为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

执委会作为全委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代行机构,对全委会或代表大会负责。执委会成员人数由各地方工作委员会(“工委”)、专业工作委员会(“专委”)按比例选举产生,执委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

其职责为:

1.选举或免除常务执委会成员;

2.听取常务执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3.对重大问题听取通报;

4.审议研究决策重大事项。

执委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执行委员参加为有效。执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由执委会讨论决策的文件,须在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并送达与会成员,并实行信息反馈和请假制度。

每位执委有坚持参加执委会会议和决策事宜,并承担执委会分工或委托工作的义务。无力履行此义务的,可向执委会请辞。执委连续三次不参加执委会会议,且未事先说明原因请假的,应被视为自动辞去执委职务,由执委会授权秘书长向全体委员通告。秘书长负责记录每次执委会会议参加、缺席执委名单。

 

常委会

执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务执委会 (简称委会”) 代理行使其权力,常委由15-17人组成。

常委会对执委会负责,成员在现有执委会中产生,常务执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其职责是:

1.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或接受主席、副主席请辞;

2.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决定秘书长任务和薪酬;

3.贯彻本会章程,执行全委会(代表大会)决定的发展战略、方针任务;

4.审定和执行年度工作规划及修改预算,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5.负责筹备召开全委会(或代表大会),并承担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机构设置,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常委会会议必要时,经主席或半数以上执委或20名以上委员建议可以临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议程和需要该会议作决定的有关资料,由秘书长负责在会议前至少一周(含一周)送达。

常委会会议以实到半数为有效,常务执委会决议以参加会议的常委的半数以上赞成为有效。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常务执委会会议纪要应由秘书处发送参加会议的常务执委过目确认,然后发送全体常务执委。

常委连续三次缺席会议,且未事先说明原因请假的,应视为自动辞去常委职务,由常委会授权秘书长向全体委员通告。常委因故无法履行职责,可由执委会任命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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