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引导小农进入市场
苑鹏
2009年底,联合国通过的第62/128 号决议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合作社之所以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在于它的社会功效,在于它的扶贫性。合作社是穷人自救、创造就业机会,提高收入,减轻贫困的有效工具。在160多年的国际合作运动中,农业合作社最发达、也最成功。它已经成为广大小农进入市场的有效载体,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主渠道。
近些年来,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全球化交织在一起,使得我国分散超小规模的广大小农的处境日益恶化。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的是农业的女性化、弱质化,人才、资金、土地流向城市,农村妇女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业被边缘化,成为一个缺乏竞争力的“副业”产业。全球化、市场化让小农直接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挑战,与跨国公司、龙头企业直接竞争。而农产品现代供应链的兴起,在丰富现代农业内涵的同时,也迫使小农要更加直面消费者的需求变化。但是市场失灵,造成小农信息不畅、缺乏议价能力,无法获得合理的价格;政府失灵,无法向小农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务,难以有效保护小农。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小农为了取得生存,提高自己的竞争地位,被迫需要进行组织创新,如何与现代农业、现代市场对接?发展农民合作社进入了视野。
近些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井喷式的发展。政府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已经将合作社作为解决小农问题的重要载体,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然而,合作社能否实现这样一个目标,面临着众多挑战。
首先,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和分化性。从总体看,我国农户经营的实力薄弱,广大小农只是部分地融入到不完全市场中来,承担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弱。并且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小农分化情况日益严重,呈现异质性不断增强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专业农户与兼业农户并存,规避风险农户和追求利润农户并存。异质性的背后是异质化的利益,它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基础受到挑战。在现实中,由于成员的异质性强,合作社成员结构如同石子击水掀起层层涟漪的同心圆:围绕合作社圆心,形成了核心成员、骨干成员、普通成员等大小不一、远近不同的成员圈。不同的成员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何使他们之间成为利益共同体?这不仅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石,也是合作社成功的前提。
其次,产业竞争环境不利。中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先于合作化,龙头企业已经占领了农业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销售领域的制高点,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并且在一些产业领域形成了寡头垄断。在农产品市场买方格局已经形成的情况下,资本、人才、技术、信息等要素均占下风的合作社采取何种市场战略,是一个不可规避的话题。是与龙头企业展开合作,形成供应链同盟?还是被龙头企业收编,成为其原料供应基地,第一生产车间?也或是与龙头企业进行零和博弈,抢占市场?它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道路选择。
第三,政府政策扶持产生的副作用。发展中国家合作运动的一个基本经验是没有国家作为第一推动力,农民是难以组织起来的;但是如果合作运动过于依赖政府,就会异化变质,小农的利益保障无从谈起。目前政府对于合作社的扶持包括财政补助、项目支持、税收优惠和法律保护,扶持力度逐年加大。在允许公司领办合作社的法律环境下,一些涉农企业利用资源优势,捷足先登,为了获得国家项目资金,取得税收减免,直接投资入股发展合作社,出现了“挂牌”合作社。而农户为规避风险,只求解决产品销售,不图获得最大收益,更加助长了企业的投机行为。结果合作社异化,成为农资销售商或农产品销售、加工商的代理。直接威胁到农村合作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如果政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发展目标定位在成为引领小农进入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首先就要解决规范化发展。对此问题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中始终存在着争议,很多人提出应该先发展后规范。但笔者认为,规范化分为组织内部运行的规范化和组织性质的规范化,必须将两者其区分开来。对于前者,可以秉承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而对于后者,必须先规范化。因为规范化的目的是要划清公司和合作社的界限,这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关系到农村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政府从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向合作社倾斜,并且倾斜力度逐步增大,其目的是要引导农民发展合作社,保护小农利益,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如果公司利用合作社这个牌子为自己谋利益,那么政府目标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导致了更大的不公,造成小农地位的进一步恶化。因此,规范化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小农获益。规范化的标准就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准绳,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坚持自愿原则,坚持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基本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经济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
来源:《社团管理研究》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