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农经发〔2009)10号
发布时间:2009-10-21 来源: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银监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的要求,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从2009年起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主要依托部、省、市、县四级平台,在全国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重要意义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有待规范、市场竞争力有待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有待增强,需要不断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近年来,各地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总结典型经验,扩大示范效应,有力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实践证明,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的一种有效措施,是探索新形势下政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服务水平的有效工作方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指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加大力度,确保有效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
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始终围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战略目标,牢牢把握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紧紧抓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关键环节,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努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10%以上。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90%以上,参与“农超对接”的达到50%以上,成员收入比非示范社成员收入高出20%以上。经过几年努力,使一批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引导和带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三、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主要内容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要着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着力加强品牌化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成员民主管理水平。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宗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章办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好本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保持资产状况良好,最大程度地增加成员收入。通过开展这一行动,切实提高成员民主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活力。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原则,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广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加强生产信息监管,使成员的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通过开展这一行动,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三)加强品牌化建设,建立健全良好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成为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典范。建立健全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品牌意识,实施品牌化经营战略,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以信誉和品牌赢得市场竞争。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选“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或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主产品销售半径,提升其市场定价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营出口权,主动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通过开展这一行动,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提供有力保障
(一)落实有关规定完善有关政策。目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等政策都已颁布实施,各地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认真抓好具体执行工作。明确符合相关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加强对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情况的检查指导,推动落实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减免合作社商标注册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的具体办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序列,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中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类汇总。进一步研究完善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研究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用电、绿色通道、自营进出口、科技以及人才支持等相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到位。
(二)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支持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在粮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马铃薯、生猪、奶业等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导产业,开发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加强原产地保护。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主动组织和指导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支农建设项目。
(三)加强培训教育。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订培训规划,采取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短期进修、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合作社干部培训教育。广泛开展面向以理事长为主的经营管理人才,以会计为主的理财能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种养能人,以经管干部为主的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培训网络体系。支持农业大专院校和农业职业技术学校等开办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门人才。落实好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的要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培训支持。
(四)加强业务指导。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培养造就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队伍,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体系。推动加快地方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业务指导操作规程,依法加强业务辅导,建立业务指导员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指导员的业务本领和工作水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认真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成功事例及示范社带头人先进事迹的总结和经验交流,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纳入农村普法规划,结合“法律六进”活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努力使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切实掌握运用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扎实开展。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改、科技、司法、财政、商务、金融、税务、工商、质检、银监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提出建议。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性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