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章程
1998年12月23日通过
促进中国工业合作社国际委员会(简称“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或“工合国际”)于1939年在香港成立。1952年中止活动,1987年在北京恢复活动。
第一条
工合国际是由海内外关心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热心合作社事业的合作社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组成的国际性民间团体。
第二条
工合国际的宗旨,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促进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为此,委员会致力于:
——发展同国际合作组织、友好团体和热心合作社事业人士的广泛联系,开展业务交流与经济技术合作,争取对中国合作社的国际支援。这种支援可采取多种形式,如捐赠、引进资金、设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人员培训等。
——按照工和优良传统及合作社基本原则,指导和促进以工业合作社为主的各种类型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探索和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好合作社的经验,通过示范作用,促进中国合作社事业的健康发展。
——研究国内外发展工业合作社和其他类型合作企业的经验,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
第三条
新增委员须由本人申请,两名委员附议,由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通过。
委员有义务承担执委会委托的某项任务。
工合国际吸收合作社企业,以及与合作社有关的单位和组织为团体会员。
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
委员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执委会工作报告,制定或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的大政方针、工作任务和发展方向问题。
工合国际可设荣誉称号、名誉职务或聘请顾问,由主席办公会议提名,执委会通过。
第四条
工合国际设执委会,由主席、副主席、执委和秘书长组成。执委人数不超过15 名。执委会负责贯彻全委会决定的方针任务,制定工作规划并决定重大问题。执委会每年要将工作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财务支出情况),用通信方式向全体委员通报。
全委会闭幕期间,由执委会代行部分职权,如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需要变动,可由执委会讨论通过,并报下一届全委会追认。每届执委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执委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主席或半数以上执委或20名以上委员建议可以临时召开。
执委会通过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执委同意方为有效。
执委会闭会期间,主席办公会议行使其职权,并将议定事项向下次执委会会议报告。主席办公会有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业组负责人组成。秘书长由主席詹工会讨论提名,经执委会通过聘任。
秘书处根据全委会决定的方针任务和执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业务工作,向执委会和主席办公会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的财政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本章程经全委会通过后生效,执委会制定实施细则。章程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