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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少奇的合作社计划--唐宗焜
发布时间:2009-03-26      点击次数:3077

 刘少奇的合作社计划 

 

 

 

 

“刘少奇的合作社计划”,这个概念是我杜撰的,未曾见任何人提过。然而,刘少奇合作社计划的存在确是事实,只是过去和现在都未引起重视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从1948年至1951年间,刘少奇通过一系列文章、报告、讲话、批示、信件,特别是为中共中央草拟《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1951)和指导起草《合作社法(草案)》(1950),不仅系统地表达他的合作社思想,而且对中国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进行了具体规划,既包括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思想,也包括具有可操作性的合作社政策与立法设计,形成了一整套合作社计划。

 

需要合作社服务的人们联合起来

薄一波在其回忆录(《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曾顺便提到这样一件事:“闻天同志与少奇同志建国前后有关供销合作社问题的争论,我是有所察觉的。记得有一次中央开会,讨论供销合作社可不可以给社员分红问题。闻天同志认为应当分红,少奇同志反对分红,争论得很激烈。在去吃饭的路上,毛主席对少奇同志说:‘在这个问题上,我同意洛甫(张闻天)的意见,不能同意你的意见。’”

此事,在薄一波书中虽只如此轻轻一笔带过,但在刘少奇当年看来却是个重大原则问题,所以他1949年6月8日郑重其事地给毛泽东写过一封长信,专门申述他对合作社宗旨和赢利分红问题的观点。这封有理有据论证的信件,犹如一篇论文。而且,从迄今已发表的文献看,这是刘少奇绝无仅有的一封公然向毛泽东表示不能接受他的意见的信。

他在信中开门见山地说:“我认为消费合作社不应该把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建立在赢利分红的基础上,而应该建立在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地比较廉价地去购买消费品,免除商人剥削的基础上。即是说,使社员比较廉价地获得消费品,这是消费合作社赖以建立、维持和发展的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要使消费合作社在基本上犯错误。”这段话总的说来反映了刘少奇对合作社本性的深刻理解,尽管其中把商人经商一概归结为“商人剥削”有失偏颇。不过,后来他在1951年所写论文(《论合作社问题》)中就以“商人经商的唯一目的是赚取利润”,他们“在农民面前尽可能地买贱卖贵”这样比较科学的提法代替了“商人剥削”一词。

合作社之所以在世界上形成,而且恰恰是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形成,是因为市场经济社会里存在着对合作社服务有需求的广大人群。那末,谁需要合作社服务?他们需要合作社干什么?为什么合作社能成为保证满足他们需求的制度?

还是在那封信中,刘少奇就消费合作社这样回答:“消费者一个一个地到商人那里去购买日常消费品,是要受到商人严重剥削的。如有一千个消费者联合起来组织合作社,共同去购买消费品,就能照批发价格,来得便宜一些。如有一万、十万、百万个消费者联合起来,组织合作社,有计划有组织地去采办消费品,直接到生产机关及生产者那里去大批采办,长期定货,……并在有利条件下去经营一些生产事业,生产自己社员所需要的消费品,……如果合作社的经营又是得法的……便更可能系统保障社员获得比较廉价的消费品,而合作社又不会亏本,并有相当利润。这就是消费合作社普遍发展的坚固基础。”如果把其中“商人严重剥削”的用语如他后来那样改成商人追逐利润、尽可能买贱卖贵的提法,那末,应该说,这段话相当通俗而科学地回答了消费者为什么要组织合作社的问题。

这里的关键词是“联合”,联合就是力量。消费者联合起来组织合作社,就有力量绕开零售商,直接向批发商购买,享受批发价;联合的程度更高,合作社之间再联合组成联合社,甚至可以绕开批发商,直接到生产者那里去大批采购,享受出厂价或产地价。社员是合作社的主人,消费合作社不赚社员的钱,就能以进货价加上必要的费用卖给社员,“保障社员获得比较廉价的消费品”。

消费者需要合作社,就是要合作社为他们服务。这个服务就是消费合作社为社员联合采购,组织货源,然后分销给他们,使他们相对于到商人那里购买,能够“获得比较廉价的消费品”。当然,还可以加上一句:由于合作社要对社员负责,并受社员监督,消费合作社能保障社员获得品质更有保证的消费品(包括安全的食品)。1995年联合国在庆祝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一百周年发表的背景资料中谈到消费合作社的功绩时,位居第一的就是消费合作社保障了食品安全。

既然消费者联合起来组织合作社的目的是享受合作社给他们提供的服务,而合作社如果是按成本价将联合采购来的消费品供应给他们的,那末,正如刘少奇所言,消费合作社就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再给社员分红。他说:“合作社的基本目的不是追逐利润”;“合作社如果以分红赚钱为目的,商人就有了自由,因为你要赚钱,就要抬高物价,他也可以抬高物价,这样合作社就不能和私人商店作竞争,就不能起到平稳物价的作用。”

 

关于惠顾返还和“按股分红”

“至于为农民及小手工业者销售生产品的销售合作社”,刘少奇认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假如“销售合作社因为不明了外面市场出售产品的价格,低价地收购了农民或小手工业者的生产品,便运到外面市场上去出卖,结果却是高价地出售了,赚了很多钱。在这种情形下,是可以也应该把赚来的钱分给那些拿出生产品之农民或手工业者的。因为这是赚了他们的钱,现在分回给他们,这也不是剥削。但是销售合作社如果是确实知道外面市场上出售生产品的价格的,或者是已经和外面市场的主顾订好了销售合同,再去收购农民或手工业者的生产品的,那就不应采取低价收购政策,而应采取适当的高价收购政策,然后不赚多少钱、但至少不贴本并获得适当利润地运到外面市场去交货或出卖,而不必分很多红利给社员。”

这两种情形都说明一个问题,即销售合作社以不赚社员的钱为原则,要看销售价和收购价的价差来决定是否给社员分红。如果按接近销售价的价格收购农民或手工业者的生产品,“不赚多少钱”,就“不必分很多红利给社员”。而如果低价收购、高价出售,“赚了很多钱”,就“应该把赚来的钱分给那些拿出生产品之农民或手工业者”,因为这本来就是合作社为社员赚的。

销售合作社这样“赚来的钱”,实质是合作社代社员销售产品的盈余,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利润,所以应该返还“给那些拿出生产品之农民或手工业者”。如何返还?就是按每个社员同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这类盈余返还,在国际合作社界的术语叫做“惠顾返还”,也有人称之为“惠顾分红”或“盈余分红”。从上引文字可以看出,刘少奇对这样的分红(惠顾返还)其实并不反对,因为它正是合作社的分配原则,这个分配原则同样适用于包括消费合作社在内的其他合作社。他原则上反对的是所谓“按股分红”。不过,他把惠顾返还和按股分红都叫做“分红”,没有明确区分这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按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没有所谓“按股分红”。它们对社员股本通常支付有限的股息,但股息只是使用资本的成本,在成本中列支,不是来自盈余,因而不是分红。而合作社盈余是按交易额比例(员工合作社是按劳动量比例)分红,不按股本分红的。

消费者需要合作社是要通过联合采购获得比较便宜和品质有保证的消费品,那末,农民和手工业者等等独立劳动者需要合作社干什么呢?刘少奇以农民为例回答说:“农民对供销合作社的基本要求,可以综合为以下三项:第一,把他们需要出卖的生产品及时地推销出去,并且在推销的价格上对他们是公道的,有利的,不会使他们吃亏的;第二,及时地供应他们所需的生产资料,并且在质量上、规格上和价格上都是对他们适合的,公道的,不会使他们吃亏的;第三,及时地、相当齐备地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同样在质量上、规格上和价格上都是对他们适合的,公道的,并且能较商人所供给的便宜一些。这就是一般农民对供销合作社的基本要求,也是农民积极起来组织和加入供销合作社并关心合作社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目的。”所以,“合作社必须忠实于农民,诚心诚意地为农民办好这三件事,以此作为自己一切业务经营和一切工作的、一时一刻也不能忘记的直接目的。这是合作社区别于商人的一个基本点。”就是说,为社员服务是合作社的唯一宗旨。

 

根据当时合作需求,应主要办供应、销售环节的合作社

根据消费者和独立劳动者的合作需求,刘少奇在1950年7月6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亲笔撰写的总则中,规定了合作社发展的重点和各类合作社的性质与目的。其中规定“……得组织下列各类合作社:(一)在城市工人和市民中组织消费合作社;(二)在农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三)在城市和乡村的小手工业者及家庭手工业者中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四)其他经过省以上合作社联合社批准组织之特种合作社。”同月25日,他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中具体阐明了他亲笔起草的条款。他说:“根据合作社法(草案),目前主要应办三类合作社”,即上述前三类。同时,他说明:“关于手工业生产社问题,应以组织独立手工业者和家庭手工业者为主。这种合作社主要是供给原料,推销成品,尽量不采取开设工厂的方式。”可见,该款尽管包括集体生产的手工业合作社,但主要还是手工业者的供销合作社。总之,按照刘少奇的规划,当务之急是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而不是集体劳动的生产合作社,尤其不是集体化的所谓“农业生产合作社”(苏联式集体农庄)。这表明,刘少奇是从增强消费者和独立劳动者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地位着眼来规划合作社发展的。

刘少奇了解合作社的多样性,他说:“合作社有几种(从书上看有几十种),各种合作社都有它的组织方式和制度。”但对中国当时需求而言,“上面这三种合作社是主要的,其他合作社也允许办”,其中他明确提到“农民的信用合作组织”。

 

“合作社要实行民主”,保证社员控制,因为“社员就是合作社的‘老板’”

刘少奇为合作社法亲笔起草的条款还有:“合作社是劳动人民自愿联合起来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经济组织。”为保证合作社实现为社员服务的宗旨,他强调合作社要坚持自愿联合和民主治理。没有自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合作。因此,他说:“合作社的发展过程只能是逐步的,不能性急。合作社吸收社员,必须采取完全的自愿制”,“一律以自愿为原则”。

关于民主治理,刘少奇指出:“合作社要实行民主。”“在基层应有定期的社员大会,在区、县、市、省以至全国应有定期的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由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合作社的委员会,由各级委员会任命合作社的经理及其他主要办事人员,由经理总理业务。”同时要保持合作社对社员的透明度。“合作社业务应向社员完全公开,货物的进价、售价、用费、利润等都向社员作报告,并由社员及监察委员会随时审查,按期实行选举,自由提出批评建议。贯彻这些办法,就能使合作社不致失去群众的监督和控制。”刘少奇当年就这样肯定合作社须由社员控制,是难能可贵的,因为直至今天国内某些有关部门领导人还怀疑和拒绝“社员民主控制”概念,而社员民主控制正是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之一,它是实现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宗旨的制度保证。为什么必须保证“合作社不致失去群众的监督和控制”?刘少奇明确回答:“因为合作社是社员集资办的,社员就是合作社的‘老板’。”这里指明了合作社是社员所有的属性决定合作社必须而且可能坚持社员民主控制。

办好合作社需要大批忠于并善于经营合作社的人才,实施社员民主治理也要求普遍培育社员的合作社意识和治社能力。因此,刘少奇十分重视合作社教育和培训,他提出“要办学校训练干部”,包括“创办合作社讲习所”、“办合作社大学”等等。

 

合作社组织要保持独立地位,维护社员权益,并有权参政议政

刘少奇重视合作社的独立地位和所有者权益保障。他指出:“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的群众团体……是一个群众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只要按照法律办事,则政府不予干涉。”“合作社不是国家贸易的附属机关。”“合作社是应该接受国家委托办理的各种事务的,但这要与合作社自己的任务和活动相适应或大体相适应,如果因此而破坏了合作社对社员群众的基本义务和合作社章程,就要脱离群众。”刘少奇最后修改过的《合作社法(草案)》更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不应把与合作社活动无直接关系并足以破坏合作社章程和使合作社受到损害的任务、义务及费用加给合作社。”此外,刘少奇还说:“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收归地方国有是一个原则问题,不准随便这样做,不要随便把好的生产合作社收归国有。”

关于政府和合作社的关系,刘少奇主张:“国家必须用一切正当的办法去帮助和领导合作社。这种帮助和领导,就是:(一)规定合作社在政治上、社会上的合法地位,并使合作社有权派遣代表参加各级政府机关。(二)国家银行给合作社以大量的贷款,并在贷款的利息上给以优待。国家并可创设专门对合作社进行存放款项及其他业务的合作银行,去扶助和指导合作社。(三)国家经济机关委托合作社在有利条件下办理各种业务,并在合作社组织健全后,使合作社与国家商店进行适当的分工……。(四)国家经济机关与合作社订立交换货物的合同时,给合作社以适当的优待及优先权。(五)国家运输机关及税收机关给合作社以适当的优待及优先权。国家对合作社的上述各种帮助,应该定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策和国家制度之一,以保障这种帮助的经常和可靠。”

刘少奇合作社计划提出了合作社组织的政治地位问题:“合作社是具有独立组织系统的人民团体之一,与其他人民团体一样,有权选派代表参加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并有权推派代表参加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的财政经济会议。”这一条列入了刘少奇修改后的《合作社法(草案)》,确认组成各类合作社的特定利益群体作为社会的利害攸关方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应有的地位,他们“有权选派代表”同社会其他各界代表平等参政议政。

 

尊重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

合作社是有其历史形成的固有原则的经济组织。经过世界各国百余年实践的检验,证明按其原则组成和运作的合作社是成功的、可持续发展的。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在科学地总结国际合作社运动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更完善地阐明了合作社的本性和原则。它将合作社原则概括为如下七项:“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的社员控制”、“社员经济参与”、“自治与独立”、“教育、培训与告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和“关注社区”。《声明》还具体阐明了每项合作社原则的内涵。基于这些原则,它概括出合作社的如下定义:“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刘少奇重视研究和借鉴国际合作社运动的经验。正在他潜心研究合作社问题期间,194812月14日,他在对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讲话中曾说:“外国经验怎样运用呢?毛主席讲不能‘言必称希腊’,斯大林说是参照,所以不能拿外国经验硬套。不是套,而是参照。例如关于合作社问题,要根据中国情况,参照外国经验,作具体分析。要这样去运用。”此话若有所指。当时党的领导层中存在着一种把坚持合作社原则说成“合作社的教条主义、公式主义”的论调,他是不以为然的。

刘少奇当然难免受当时党内思潮和认识水平的影响,他对合作社的认识也有某些局限,如对“惠顾返还”未从原则上充分肯定,对“按股分红”的主张后来也略有妥协,而且肯定合作社同计划经济兼容和未来的集体化前途。但是,瑕不掩瑜,纵观刘少奇的合作社计划,对照国际经验,应该说,它总体上是和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基本吻合的,也适合中国的国情。这个计划若能付诸实施,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中国肯定会是另一番景象。

然而,刘少奇的合作社计划,那时连提交党中央高层决策会议讨论的机会都没有,就被束之高阁。原因就是中央改变了先前确定的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建国战略,决定直接过渡到一举消灭私有制的“社会主义”,于是计划经济从根本上动摇了合作社的生存环境,集体化运动替代了合作社计划的实施。

刘少奇的合作社计划,尽管因当时政治环境未能实施,而且迄今仍藏在深闺人未识,然而,对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后的中国,也仍然不失其现实意义,是值得重视与研究的。当然,现在的情况和半个多世纪前比较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这种研究必须从当前实际出发。

 

(原载《经济学家茶座》第37辑,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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