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
 
  工合动态
  公告
  合作社调研
     大力发展合作社是解决中国失业问题的关键
发布时间:2009-03-15      点击次数:3015

 史啸虎:大力发展合作社是解决中国失业问题的关键

(2009-03-03)

者:     发布时间: 2009-3-3 8:03:27

 

2009年的中国注定要经受前所未有的失业浪潮的巨大冲击。至于我国今年将可能有多少人失业的问题,现在说法很多。从官方认可的2600多万到某些学者估算的7-8千万。但如果仔细分析一下还是能够知道一个大概的。比如,中国社科院年初发布的《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则称,2009年中国的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实际失业率可能接近10%。也有人认为将达到11%。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失业率是指失业人口占劳动人口之比率。我国今年的劳动人口约有近8亿,但这些劳动人口中约有3亿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不能这么简单地全部算进去。倘仅就从事第二产业如农副产品加工业、制造业、批零商业、餐饮服务业以及建筑业等产业的5亿劳动人口计算,实际失业率如为10%左右,那么2009年我国至少也将有5000万人步入失业大军。其中大约有十分之一,即约500万潜在失业者将是应届及各届的大学生。当然,绝大多数失业者还是农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农民工。

 

数千万人失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在现有的城乡分割制度下,这个社会问题弄不好还可能导致巨大的社会冲突。因此,如何解决失业问题,尤其是数千万农民工的失业问题将成为时下政府最大的也是最具挑战性的任务了。对此,中央和各地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性措施,如劝阻企业裁员、奖励或补贴企业增加雇员人数、鼓励大学生就业政策、千万农民工培训计划、各种创业促进政策以及由政府出面频繁举办企业招聘活动等。为了防止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社会动荡和冲突,中央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患于未然,如举办3000多县区公安局长培训班并由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防止敌对势力对农民工群体的渗透等。恕我直言,上述这些政策和措施虽然体现了政府对失业问题的重视程度以及解决上述问题的决心,但平心而论,这些措施大多是治标不治本,只能部分解决或局部缓解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已经开始呈现并逐步严重起来的失业问题的。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使美、日、欧等我国传统出口国家和地区均受创不轻,迄今它们经济衰退的底部也还没有形成。而且,即使过一段时间,其拯救计划起作用了,经济止跌回稳了,但也起码要有一个两三年时间的恢复期才能重拾升途。这就是说,倘不采取根本性的制度改革措施,仅仅依靠现有这些政策,我国现在开始的失业潮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平息的,搞不好还将持续至少三五年时间。为此,我认为我们的决策者必须解放思想,尽快从某些带根本性的体制和制度入手,推行改革,以彻底解决或全面缓解迫在眉睫的失业问题。现在还来得及,否则,悔之晚矣!

 

大家知道,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我国需要改革的这类的体制或制度的确有不少。如土地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户籍制度以及合作社制度等。倘同时推行这些制度改革似乎也有风险,所以总得有一个轻重缓急。比如,我一直提倡的地权归农改革,即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改革以及去行政化的村民自治制度改革等。这类制度改革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我国的存在已久的经济与社会歧视,弥合城乡差别及缩小贫富差距,而且这些制度改革也是我国政治改革必须设法逾越的一道门槛。但是,牵一发而动全局。由于推行这类改革必然要求连带进行一系列甚为敏感的政治体制和财税体制的改革并涉及许多地方政府的切身利益,因此,危机之年缓而行之似乎也可以说得过去。另外,我在许多已发表的许多文章以及那本《农村改革的反思》一书中也曾详细论及过有关这类改革。所以,我在这里只准备提出另一种制度改革的建议,即通过大力发展合作社,尤其是发展社区型合作社的方式以有效地缓解或解决时下已经开始迅速严重起来的失业问题。

 

与公司制是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即工商业的必由之路一样,合作社也是市场经济对发展第一产业农业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可我们即便对这么一个简单的经济学常识也是在付出无数惨痛的代价后于近几年才了解和懂得的。尽管如此,我国前年7月颁行实施的新中国第一部基本符合国际合作社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是没有将合作社的另一半,也是最重要的一半,即社区型合作社给包括进去,而是将其剔除掉了。

 

我们可不能小看这类被法律故意剔除和忘怀掉的社区型合作社,因为社区型合作社的种类实在太多,而每一种都与广大农民的社会和经济权益以及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消费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保险合作社、住房合作社、教育合作社以及公用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社与城乡居民日常生活无不密切相关。就拿所谓公用合作社来说吧。公用合作社是指那些以合作方式置办生活上需要的公用设备或设施以供社员使用的合作社。这些公用的生活设备或设施包括,兴办食堂、理发店、浴池、洗衣房、图书馆、小吃店和剧场或剧院等。在条件具备的地区,还可以合作兴办一些住宅公用合作社和医疗公用合作社等。

 

还有另一种非常重要的社区型合作社,即消费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指那些消费者为了节省生活开支和保障生活权益而组织起来并向其社员提供生活需要的合作经济组织。消费合作社又根据经销商品的不同可分为各种专项合作社,如柑橘销售合作社、肉猪销售合作社、蔬菜销售合作社等以合作方式将合作社社员的产品对消费者直接销售的消费合作社;又如饲料消费合作社、燃油消费合作社以及日用百货消费合作社等以合作方式面向合作社社员直接提供低成本商品服务的合作社。我们也不能小看这种消费合作社。它是世界上组建最早、数量最多、入社社员人数和雇员人数也最多的一种合作社。不仅如此,中国成立最早的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公社就是一个消费合作社;我党在第一次及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为了团结工农,减轻其受商业资本和高利贷的盘剥,稳定根据地,也曾帮助工农群众兴办了众多的消费合作社。说来也很有意思,也许很多人可能都不相信: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当时中央苏区的中央消费合作总社还将毛泽东和朱德,甚至还在1933年将与中国根据地民众不着边际的前苏联的领导人斯大林与莫洛托夫等选任为该合作社的名誉主席。[1]

 

为什么会如此呢?这是因为我党早期革命家都知道:允许和帮助低收入阶层兴办消费合作社,不仅经济上可帮助他们克服生活上的困难,摆脱贫困,增加苏区就业率,在政治上也可让当时实力还很弱小的革命党因此而赢得苏区民众的大力支持。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帮助穷人组建合作社都是大得民心的一件好事情。可现在不知为何,我们中的许多人却似乎忘记了这个道理。

 

遍观世界各国情况,合作社都是所在国的一个重要的就业领域。与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公司法人及财团法人一样,第一产业的合作社法人也向社会提供了众多的工作岗位。其实,除了经营目的不是赚钱而是以向社员提供最低成本的优质服务和商品这个宗旨外,合作社与公司一样,也是一个可以赢利的经济组织,并且,其经营规模也分大中小型。因此,其经营和管理方式以及所需要的雇员人数与同类型的规模相类似的公司或企业并无多大的不同。根据国际上一般情况,合作社的雇员种类和人数也因其性质、社员人数及其经营规模以及合作社本身的经营规模而多少不等。比如,从事加工、运输及营销一条龙的大型集团式合作社,通常雇员人数较多,可能多达数千甚至数万人,而那些仅从事某一项业务的专业合作社且规模较小者则雇员较少,从几个、十多个到数百个不等。但无论如何,合作社可以向社会提供大量的专业门类繁多的蓝领和白领工作岗位则是毫无疑问的。

 

比如,法国目前有14个行业合作社,如相互信贷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等。其中仅农业合作社一种就有6500多个,入社社员达130万人(平均每个合作社拥有200个社员),雇员12万人,雇员人数约占其社员总数的近10%。也就是说,平均每个农业合作社雇员18.5人,而合作社每拥有10个社员就大致雇佣了1名雇员。另外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数据,法国当时还有4000多个供销合作社(即消费合作社),雇员也多达10.5万人。按此标准,平均每个消费合作社至少雇佣了26个雇员。我们再看2006年的美国,其它合作社不算,仅农业合作社就约有近3000个,社员人数有260万(别看这个数字少,这是由于美国农业人口本身较少,只有200万稍多个家庭农场),仅农业合作社吸纳的雇员就有18万人。意大利1996年的消费合作社联合会有成员社3600个,拥有客户361万,雇员3.6万人,各类营业场所1240个,总营业面积97.6万平米,营业额145.6亿里拉,其中食品营业额占全国的15%

 

这里列举的数据都是发达国家的,虽较琐碎,但亦可窥一斑而知全貌。下面我们再看一下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比如,伊朗是一个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人口约6000万。据伊朗行业合作社部和伊朗统计中心联合发表的数据表明,2008年伊朗共有13万个各种类型的行业合作社,入社社员为2300万,占全国人口的近40%,除了合作社本身的管理人员外,还总共面向社会创造和提供了49万个工作岗位。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曾在伊朗工作过几年。那时我经常去德黑兰的一家店面简陋、货仓式的、面积至少有1000多平方米大小的消费合作社超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及水果蔬菜等。这些商品大多包装简单,但质量上乘,蔬果新鲜,均是该合作社集体采购并专门为其社员服务的,政府不仅免除所有税收,在经营场所及运输等环节上还给予一些补贴,所以这类合作社超市的商品价格非常低廉。我作为外国人,尽管不是社员,享受不到更便宜的社员价,但即便按照其非社员价购买也觉得所买的那些商品普遍比在其它正规超市便宜很多。伊朗还有一种消费合作社叫图书消费合作社,其社员主要是由各所大学和技术学校的学生以及知识阶层的居民组成。这些消费合作社销售的图书许多是进口的,甚至还包括全新的大英百科全书。记得多达数十卷、要装好几个纸箱子的全套原装进口印刷精美的大英百科全书,如果卖给社员的话,只要花1000多一点美圆即可买到。比当时在国内的图书进出口公司的商店购买的价格起码要便宜好几倍。可见,在国家的提倡下,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已渗入了伊朗这个国家的方方面面,几乎一半人口,即大多数中低收入阶层民众都受益或受惠于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而合作社也给伊斯兰革命后的伊朗提供了一个比较坚实而稳定的社会和经济基础。难怪该国政府还专门在其内阁专门设立了一个行业合作社部(Ministry of Industrial Cooperatives)。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资料,就全世界而言,各国的合作社社员总数已达7.6亿人之多,而提供的各种类型和专业的工作岗位早已超过了1亿个,平均每7个社员即可雇佣一名合作社雇员。由此可见,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是仅次于公司的一个最大的雇主。一个国家没有倘没有一个正常发展的合作经济,其就业问题的解决将受到极大的制约。

 

但是在我国,合作社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却走了一个很大的弯路。为此,我们首先要解决一个思想解放的问题。我国的政学两界中有许多人,包括一些研究、制订和颁行有关合作社政策的人,其实根本不了解合作社,也不知道合作社不过就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适合第一产业农业的经济组织模式而已,与它的性质是否属于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这类形式主义的政治问题毫无关系。

 

思想上的僵化和政治上的保守致使我们中的一些人失去了起码的判断能力,完全忽视和低估了合作社对一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所具有的那种无可替代的巨大的影响。他们不知道这个世界上至少有20亿人受惠于合作社经济,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合作社的社员已占到其总人口的一个非常大的比重。比如,肯尼亚有20%的人口是合作社社员,而在阿根廷这个比例则超过29%,挪威是33%,而加拿大和美国则分别有40%的人口是合作社社员。不仅如此,合作社还在许多国家处于最大的雇主行列,提供了不比多如牛毛的公司少多少的工作岗位。比如,哥伦比亚的全国健康合作社就是该国第二大国家级雇主。

 

相对于上述数据,我国的合作社发展得之慢之艰难,简直让人不忍卒睹。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的数据,到20086月底,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一年后,在政府的推动和鼓励下,全国竟然也只登记了5.8万家所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总数仅77万。要知道,我国有八亿农民啊!而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行之前我们还曾公布过全国约有170万个各种类型、名称各异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合作社法的出台本应该促进农民组建合作社的积极性,可为什么结果却事与愿违呢?

 

到目前为止有关方面似乎还没有对此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农民不想组建还是组建门槛太高农民没有办法组建抑或是其它什么原因?对此,我们应该好好反省一下。比如,我们在建国后非要以所谓意识形态为纲,坚持推行那些从根本上既违背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也违背亿万农民意愿的所谓集体化的高级社和人民公社以及国有化的供销社和信用社,结果形成了最具中国特色的所谓“农村最穷、农民最苦、农业最危险”这一“三农”问题。把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分别搞得凋敝不堪、贫弱之极和危险之至。而且,还有许多人仅因质疑上述的那些错误的农村政策而受到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这种情况直到建国58年后的2007年才得以改变,因为此时我们才颁行了我国第一部基本符合国际合作社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然而即便如此,在这部姗姗而至的法律中,我们还刻意回避和剥离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和帮助农民摆脱贫困最为重要的诸如组建消费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以及公用合作社等社区型合作社的重要内容,结果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一个一条腿的不可能站稳的东西。不仅如此,我们还迟迟不愿意将土地所有权返还给农民,只允许农民用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因其股权缺乏资本信用,既不能抵押融资,也无法用来承担债务。因此,合作社不缺乏资金那才怪哩!无疑,造成合作社在中国始终发展不起来的原因很多。从根本上说是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不合理,需要废除之并实行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但我们不允许国人,尤其是不允许农民组建以消费合作社、公用合作社和信贷合作社为主的社区型合作社也是一个最直接的原因。现在,当我们面临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失业浪潮时,我们也终于品尝到由于自己的合作社制度改革的迟滞所带来的苦果了。这个后果就是由于我们农村政策上的失误,原本可以创造出大量的工作岗位并成为相当一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好的就地就业选择的合作社却始终发展不起来。结果,第一产业过剩下来的农民为了生存只好像潮水一般涌向了属于外向型经济的沿海大城市地区。现在国际金融危机一来,外商定单一减少,数千万农民工无处可去,就只能步入失业大军了。可以说,目前农民工失业如此严重与我们的合作社政策失误大有关系。只是历史不能重来,也没有后悔药可吃。

 

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算一个大帐,看看如果按照国际上的一般标准发展我国的合作社的话,在面临是次危机时我国的就业问题将可能是一个什么样子?当然,我们不能按照加拿大或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较高比例来估算,但我们可以按照同为发展中国家的阿根廷的合作社社员占全国人口29%的比例计算。倘若此,那么我国的合作社及其社员人数今天就决不可能只有现在的区区5万多个和77万人,而可能多达上百万个和数亿人。倘再按照国际上合作社雇员人数一般占社员总人数的10%的标准估算(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数据是1亿比7.6亿),那么如今仅合作社这么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就可以为我国至少增加数千万个各种层次和专业的蓝领和白领工作岗位!倘果真如此,在这次国际经济危机下我们现在还会出现这个足以在中国引起社会动荡、令人头疼的失业潮吗?显然是不会的了。

 

我们再看一下工商业领域。1993年底我国颁行了允许第二或第三产业的从业者拥有资产私有权的《公司法》,彻底解放了工商业领域的生产力。八年后2001年,我们又承认和接受了WTO的全部基本准则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使得我国的工商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最近这十多年里我国的工业和服务业经济发展得如此之快,与颁行这部基本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准则的《公司法》是绝对分不开的。但遗憾的是,在与允许发展公司制的同时,我们却不相信农民,也不愿意颁行《合作社法》以将最适合农业经济发展的经营型和社区型合作社的组建权还给农民,不允许农民去组建对于发展农业是至关重要的合作社。相反,当时我们却推行了与这些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国有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所谓改革,结果却使我国的农业和农村却陷入了一个长期的衰退过程。上世纪末的最后一个五年计划,即九五计划期间,我国农业发展停滞不前,农民收入逐年递减,甚至陷入负增长困境。这个历史教训不容忘记。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我们现在就应该尽快修订已颁行的那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如果顾虑修法过程较长怕来不及的话,我建议可以先由国务院颁行《社区型合作社条例》作为《合作社法》的一个补充,对消费、公用和信贷等行业合作社进行规范,允许和鼓励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组建和兴办之。在时下中国推行社区合作社对于解决我国所面临的严重的就业问题是极为重要的。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应研究、制定和颁行若干项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合作社促进政策。这些政策可以包括:

 

颁行农村合作金融促进政策;主要指政府应该要求国家农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专项资金计划,以支持合作社的经营和运作。

设立合作社发展银行或中央财政设立数额足够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向那些既符合条件又属于国家鼓励优先发展的社区型合作社提供资本金和流动资金贷款,以扶持在我国由于不合理的土地制度而导致先天不足的合作社的正常发展。这一条政策在土地制度尚未改革之际对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制定专门的合作社经营管理、营销和财务人员国家培训计划,也可以将这个计划列入这次中央政府推出的千万农民工培训计划之中作为一个专项计划,由政府财政投资进行培训,同时实行合作社管理人员上岗证制度,以便于在起点上就规范和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国务院颁行的相关法规,由工商管理部门对现有合作社进行适当的清理和整顿。凡是不符合相关法规的也不符合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合作社要提请它们整改;而那些利用合作社形式为自己赚钱并损害普通社员权益的“经纪人”和“龙头企业”的投机行为要予以及时的制止和警告,以净化合作社法人的内外经营环境。

制定和颁行切实可行也能落到实处的合作社及其社办企业的减免税收的法规。建议在最近两、三年内,免收合作社的一切税收。

 

我相信,倘若以上合作社发展促进政策的建议能被政府采纳和推行,我国的合作社,尤其是社区型合作社必将与1993年《公司法》颁行后各种民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一样,也出现一个迅猛发展的高潮。不仅我国时下出现的汹涌的失业浪潮将随着合作社的兴办和发展而迅速地退潮,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甚至消除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而且,我国的农村经济也将像十年前的工商业经济一样迅速地进入到一个快速而持久发展的阶段中。中国的失业问题缓解了,我们就可以摆脱这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和社会危机。然后,我们就可以在社会比较安稳的状态下推行更为艰难的土地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届时,“三农”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而我国的广大农民也将得到彻底的解放。

 

最后,我还想预测一下,如果通过上述合作社促进政策措施我们能在二~三年内促进我国的各类合作社及其社员人数分别发展到100万家和3亿的话,按照每10个社员平均雇佣1名雇员的比例(国际合作社社员与雇员比例平均为7.61,即世界各国合作社社员总数为7.6亿人,而雇员就超过1亿人),届时,我国的合作社将能向社会提供至少3000万个工作岗位。而当我国的失业问题不复存在之日,地权归农的制度改革亦将适逢其时也!

 

 

[1] 中国供销社网2008830日资料版

 

2009227

版权所有: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20号吉利家园3号楼805室 邮编:100029
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一号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图书馆206室 邮编:100085
京ICP备060089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1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