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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是农民受益
发布时间:2008-12-30      点击次数:3025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是农民受益

——访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傅安恒和工合国际候补执委查添木

 

2008-11-04

 

去年(2007)11月,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Achim Fock(傅安恒)和我会候补执委、中加农业发展项目专家Tim Zachernuk(查添木)曾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通过接受农民日报记者采访,就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实施提出建议。

  意义重大关键在落实

  在世界银行驻中国办事处,傅安恒和查添木先生手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记者说,这一法律的通过是一个很好的决定,对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一法律框架的建立具有历史意义,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他们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把合作社不能申请贷款等问题解决了,对农民合作社的运作很重要;另外,这一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结构,明确了各方的责任,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水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会减少实施中的混乱,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在法律通过之后,关键是如何实施。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形式多样,有的接近法律规定,有的相差甚远。在明年生效前,都要把它们规范化,使之符合法律规定,时间紧迫。两位专家认为,今后需要在各个层面广泛宣传,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政府、工商部门、法院等都尽快按照法律框架进行工作。我国民间对于农民合作社有一些历史误解,要消除误解就要强化培训,让农民增加对合作社的了解,这不仅仅包括媒体的宣传,还要有更深层次更加具体的措施,这对下一步的工作很关键。

  政府应扮演适当角色

  中国有大量小农户,通常面对如何与市场联接的问题,在这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世界银行研究的数字表明,2004年中国有约9%的农民加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2-3%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相对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成熟的国家来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协会的数目和加入合作社的农民都太少。但两位专家认为,现在中国的经济继续高速、健康发展,前景乐观,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在合作社发展中,政府应该积极支持,但方式应该是以对合作社成员及其管理者进行组织培训和能力建设为主,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和自我组织能力,而政府在直接给予资金方面应非常谨慎。两位专家共同强调,国际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政府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其负面作用是会导致农民专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有可能一夜之间成立很多协会,而它们的目的并不是组织农民,帮助农民致富,而是为了得到政府提供的资金或者其他经济好处。如其中一位专家就举出一个县的例子,这个县的高速公路对合作社成员免收过路费,于是当地就成立了许多合作社,但是合作社没有做其他任何工作或者经济合作。考虑到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有更好的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那就是对农民、地方政府官员等进行培训,提供商业服务,进行应用研究和提供技术援助等。由此看来,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转变其职能。

  无论如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是赋权于农村贫困人口及其社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市场竞争。注重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需要与其他企业一样的环境,如发达的基础设施和受过教育的、有经验的、非自给自足的农民。

  有条件的合作社

  目前,国际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但中国目前的专业合作组织多是地方性的,规模比较小。两位专家认为,合作社成功的关键是看它是否能让农民受益,不能说大的就是好的,与国际经验相比,中国也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应该在今后更好地总结实施。

  两位专家强调,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使小农户从中受益,它可以帮助农民把产出更好地送到市场,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首要任务是使农民能够自己帮助自己,而不是实现农业结构调整,如果能够认清这一点,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就能够使小农户受益,并能够缩小小农户与社会其他群体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由农民自愿加入,让农民起主导作用,不要让企业过多地加入,因为企业与农民的初衷是不同的,一切以自愿为原则才能真正保护农民的权利。两位专家还特别强调妇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妇女更积极的参与可能是农民专业协会尚未发掘的最大的发展潜力之一。由于城市化加速和大量男性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在农村,妇女已经并且继续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者和经营者,所以,注重性别问题的政策和干预措施在中国尤其重要。

  采访结束时,记者祝贺傅安恒和查添木两位专家最新研究成果———《中国农民专业协会回顾与政策建议》一书出版,相信他们的研究与建议会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顺利健康实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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