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现状、问题与对策
——妇女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国际研讨会综述
潘 劲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组织召开的“妇女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国际研讨会于2007年11月9~10日在北京梅地亚中心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来自农业部、财政部、全国妇联等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中国人民大学、中华女子学院、青岛农业大学等大专院校,各基层合作社,《农民日报》、《农家女》等新闻媒体,以及中加农业发展项目和中澳治理项目等国际组织。会议主要讨论了妇女在合作社治理中的参与现状、影响妇女参与的主要障碍以及推进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的对策建议等。现将此次国际研讨会与会代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的意义与现状
(一)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的意义
妇女是合作社社员的组成部分。因此,为了展开对妇女参与的讨论,有代表首先阐述了社员参与的一般含义。他们认为,合作社是社员的自助组织,社员参与是合作社的本质特征。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参与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合作社经营环节上的生产要素投入或服务利用的参与,又可以简称为“投入参与”。社员按照合作社的要求交纳入社费或股金,或提交个人生产的产品,或购买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二是合作社管理环节上的“决策参与”,包括参加社员大会、参与修改合作社章程、选举合作社的理事或监事等。决策参与是社员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集中体现。三是合作社收益分配环节上的“产出参与”,包括以惠顾返还、红利等方式分享合作社的盈余,并承担合作社的亏损。在社员参与的三个层面中,投入参与是前提,决策参与是保障,而产出参与是目的。合作社本质上需要参与,社员的共同参与是合作社成功的先决条件。
对于妇女参与合作社的治理,与会代表普遍给予了肯定,并且认为,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无论对于妇女自身还是对于合作社,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妇女自身而言,其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妇女通过直接参与合作社的选举,发表意见,提高了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自信心得以增强,社会地位也得到提升;其次,通过加入合作社,妇女在家庭中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改变了过去在家庭中的依附地位,有了独立的人格地位;最后,通过参与合作社的活动,妇女的观念、技能和文化素质都得到提升,精神面貌也得到改善。对于合作社而言,妇女参与还具有特殊的意义。按照合作社原则,合作社向那些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无性别限制。在合作社中,社员平等参与合作社的决策,每个人无论拥有多少财富、无论社会地位高低,都是一人一票,人人平等,无论是女性社员还是男性社员。广大女性社员的积极参与是保证合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还有代表介绍了日本妇女在农业合作社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他们认为,妇女参与合作社,可以以女性的视角,夯实合作社的基础,同时也可以稳定合作社的社员基础;妇女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力参与合作社建设;妇女可以利用自身的特点打造合作社的特殊产业,例如医疗、卫生、信息和旅游产业等;妇女通过参与合作社,丰富了合作社的文化内涵。
(二)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的现状
合作社在不同地区发展程度不同,从而妇女的参与水平也各异。来自合作社发达地区的代表认为,中国妇女目前已经打破了过去在家庭和社会中没有地位、男人包办一切的传统状态,从家庭中走了出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男性劳动力到城市务工就业,妇女逐渐变成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农业生产呈现女性化的趋势。农业女性化进一步加剧了农户联合起来、互助合作、共同抵御生产和市场风险的需求,从而妇女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在提高。
而更多的代表则认为,目前在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妇女参与合作社的比例总体偏低。在与会代表提供的案例中,妇女参与的比例均没有超过男性,在领导层里妇女更少。不同区域合作社的发育程度不同,妇女参与的比例也不相同,但总体参与程度并不高。②妇女参与合作社时的身份很多都依附于男性户主。从合作社章程来看,尽管包含了男女成员利益平等的含义,但是事实上,由于在各类合作社中妇女的社员身份很多都依附于男性户主,缺失独立的社员身份,妇女是否加入合作社主要由男性户主决定。社员身份的依附地位一方面导致妇女在合作社中基本话语权缺失,另一方面导致妇女在管理和决策层中的地位被边缘化。③妇女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仍然不高。只有在外力的推动下,例如中加合作项目和工合国际项目的推动,女性才有较高的积极性参与合作社。即使加入了合作社,女性从合作社中获得的发展机会和资源仍然十分有限。④妇女在合作社中从事经济效益低、负担重的劳动。在合作社中,一些高效益、高产出、高科技含量的产业环节主要由男性控制和把持,而妇女主要从事劳动负担重、经济效益低、与市场缺少互动的产中环节。即使是在产后环节,妇女仍然从事负担较重的工作。例如,水果的包装环节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由于妇女手脚麻利,在水果收获季节,妇女的参与程度一般达到99%。
二、影响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的因素
在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也是与会代表重点探讨的领域。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现行制度环境、传统观念、合作社自身建设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影响着妇女的有效参与。
首先,现行制度环境造成妇女缺乏参与的机会。与会代表认为,在农村现有合作社中,社员以男性为主,女性参与比例明显低于男性,一个重要原因是户籍制度的约束。绝大多数合作社是以农户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加入的,而户主是以男性为主,如果合作社开会、选代表,社员名单上自然而然地写的都是男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参与。
其次,传统文化观念和父权制结构造成妇女的参与能力相对偏弱。有代表认为,在传统文化观念和父权制结构下,家长缺乏对女孩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内在动力,从而造成女性在文化素质方面普遍低于男性。在以父姓为家族延续纽带的亲缘系统下,妇女婚后对居住地的选择基本上是遵循“从夫居”的传统习俗,其结果,婚姻变成了不同家庭之间女子的交换。妇女婚后进入的是一个由男性控制的家庭:土地承包证上的户主通常为男性,家庭财产通常由男性继承,家庭房屋也由男性提供并拥有。农村宅基地和责任田的划分也忽视了妇女的权益:宅基地分配政策一直是只给儿子、不给女儿,除非是无儿户,这是一种典型的男权文化,剥夺了妇女的权利;在土地家庭承包制度中,尽管土地按人口分配,但以户为单位承包,如果妇女嫁出去或离婚,离开了原有的家庭,那么,她的土地承包权利也就随之丧失,从而丧失了参与社区事务的财产基础。加之绝大多数婚后妇女进入的是一个全新的社区,面对的是一个陌生的环境,人生地不熟,缺少人际关系和社会网络,因而在参与合作社中,为了保证自己家庭有更强的话语权,家庭的最优选择将是男性参与。此外,中国传统的择偶观念是“男强女弱”、“男刚女柔”,这就使家庭男性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普遍高于女性。如果以户为单位参与合作社,从理性出发,每个家庭要派出最强的人选,因此,倘若没有特殊的原因,例如男性外出不在家或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等,自然就会选择男性参与合作社活动,从而进一步制约了妇女对合作社的直接参与。
再次,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定型影响了妇女的主动参与。有代表认为,“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在中国农村占居主导地位,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妇女在家庭事务中的决策地位在不断提高,但是,传统的分工观念影响仍然很大。女性在家庭日常决策中比男性有更大的权力,而在投资、贷款等重大决策方面则男性更有决策权。此外,家庭日常劳动基本由妇女承担,由于家庭负担重,妇女在很多情况下无法脱身。合作社开会时,基本是以男性参加为主,因为妇女要操持家务、带孩子。妇女行动受到限制显然不利于她们对合作社的参与。
复次,缺乏外部机构和组织的支持也影响了妇女的参与。有代表指出,在妇女参与水平较高的合作社,基本上都有外部组织的推动,外部组织通过开展妇女培训,唤起了当地妇女的参与意识,也唤起了当地社会对妇女群体的重视。但是,对于中国的大多数合作社,妇女工作仍是一个空白,缺乏外部组织的支持,缺乏相关的知识供给,从而制约了妇女的参与。
最后,合作社自身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也是影响妇女参与的重要因素。与会代表认为,妇女有效参与合作社的重要条件或基本前提是合作社有效地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并且合作社的决策层中有充分的妇女代表参加。合作社是自治组织,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而在目前情况下,一方面,不少合作社都是由发起人控制的,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制度无法有效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即使实行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合作社以男性成员为主,决策层中少有妇女代表,最终造成妇女的有效参与无法实现。
三、促进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的对策
鉴于在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与会代表纷纷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层面:
(一)政府层面:以政策法规形式引导和促进妇女参与
首先,在制定政策中引入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①]。有代表认为,政府在配置资源、调节社会成员利益格局的过程中,应当实现社会性别的平等和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在制定政策中,应当从人权、社会公正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把“男女平等”纳入政府工作的各项政策方针中来,使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分析各项政策和计划,提高现有制度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能力。
其次,改革和完善社员登记方式。有代表认为,目前农民加入合作社基本上是以户为单位登记注册,也就是男性户主登记制度,女性社员身份依附于男性。是否加入合作社一般是由男性决定,妇女很难作为独立的社员参加。这种登记方式既导致女性社员资料的缺失,也阻止了在男性不同意的情况下妇女作为独立的社员参加合作社的可能。因此,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社员登记方式,取消户主登记制度,实行以个体自然人为基准的登记单位的制度。只有这样,妇女社员身份的依附地位才能改变,她们在合作社中的主人公地位才会增强,她们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提高。
再次,把妇女参与纳入评价合作社运行的标准。有代表认为,一些地方政府比较注重用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指标来衡量和评价合作社的运行情况,而妇女参与特别是妇女在合作社中作用的相关指标常常被忽视。因此,各级政府和组织在引导、规范和评价合作社运行状况时,应把妇女参与纳入评价体系。这个评价体系至少应该包括这些评价指标:妇女在合作社中独立的社员资格情况、妇女从事整个农业生产链条的情况以及妇女组织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情况等。这种评价方式既可以提高各级政府和组织对妇女工作的重视,也有利于调动妇女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让越来越多的妇女在合作社中发挥作用。
最后,对与合作社相关的法律从社会性别的视角进行综合修正。有代表认为,从长远看,要想实现妇女对合作社的有效参与,首要的是改善妇女参与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法律应确保妇女平等地获得重要资源的权利,尤其是获得土地和信贷的权利,应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和合理使用家庭共同财产的自主权;《土地承包法》应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以杜绝其可以被用来做出对妇女不利的解释;信贷机构应修改其操作规定,使妇女能够独立申请信贷;对涉及信贷、经营和民事等方面的法规进行综合修改,以使妇女拥有独立、完整的法律地位。
(二)合作社层面:加强社会性别意识建设
首先,建立社员积极参与的民主决策制度。有代表认为,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决策、有效落实合作社的民主决策原则,是实现妇女有效参与的基本前提,也是合作社满足广大社员的共同需要、为社员服务的制度保障。因此,合作社应当首先加强民主管理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理事会、监事会。
其次,合作社的决策层中应当有妇女代表,为妇女保留一定的名额。有代表认为,女性社员作为合作社社员的一个基本群体,只有直接参与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层,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广大女性社员应当积极争取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积极争取在合作社决策层中有自己的代表。还有代表直接提出应该根据合作社成员的性别比例来确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性别比例。
针对以上在合作社决策层中保留妇女名额或按社员性别比例确定决策层人选,也有代表提出了异议。他们提出,在合作社决策层中强制规定女性比例是否符合合作社发展的需要?或者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因为合作社领导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是否当选应取决于被选举人的能力,不能只为选举女性而选举。有些合作社是选不出女性领导人的,如果硬性规定女性的比例,就有可能损害合作社的利益,违背合作社社员的意愿,影响合作社的发展。
最后,在合作社内部设立妇女部,调动女性参与的积极性。与会代表介绍了一些中国农村基层合作社(例如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农村合作社)和日本农业合作社(亦即日本农协)设立妇女部的经验(日本97%的农业合作社设有妇女部),认为合作社的妇女部解除了男性社员的后顾之忧,满足了女性社员的一些特殊要求,例如情感交流、临时困难求助、社交平台等,从而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但是,对于在合作社内部设立妇女部的做法,也有代表提出质疑,认为如果合作社是在民主的体制下运作,妇女就可以展现其才能,通过自己所拥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合作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如果成立妇女部,将优秀的妇女派到妇女部工作,使其脱离了产业经营的主流,只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妇女的作用就会被降低,这就可能将妇女的作用边缘化。
(三)社会各层面:为妇女参与创造条件
首先,为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代表认为,从社会层面来看,“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文化观念始终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其直接结果是妇女在合作社中的低水平参与,以及参与管理和决策的边缘化地位。虽然各项法规明确男女平等,但在执行中,尤其在偏远、贫困的农村地区,传统文化和习俗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妨碍妇女平等、充分地参与合作社。因此,社会各阶层应该发挥各自的优势,结成联盟,共同推进妇女取得完全的平等地位。各新闻媒体也应大力普及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树立男女平等思想,努力克服传统观念的束缚,形成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其次,培养合作社辅导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合作社辅导员也就是指导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合作社工作者,他们为合作社提供合作知识培训,指导合作社制定战略发展计划、行动计划、合作社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并促进社员参与合作社、加强成员之间的沟通等。有代表提出,合作社辅导员在开展合作社培训和指导工作中,首先自身应当树立起社会性别意识。在制定各种培训计划和指导方案中,应充分考虑到它们对男女社员的不同影响,对如何提高女性社员的积极性、增强女性社员的业务能力等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合作社辅导员每年应当有计划地开展针对合作社领导层、女性社员的性别意识培训,注意发现当地或周边合作社女性社员有效参与的好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提高合作社领导人对社会性别意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女性社员参与合作社的主动性。此外,合作社辅导员应当有意识地针对合作社女性社员的特点开展一些活动,为女性社员更好地参与合作社提供平台。同时,合作社辅导员还应游说政府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完善政府有关合作社的政策,以便更好地体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的理念。
最后,开展针对妇女的全方位培训。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在目前农村男性劳动力大多外出打工、女性劳动力留守家庭的情况下,开展针对妇女的全方位培训,是提高妇女参与合作社治理的重要手段。还有代表认为,目前在合作社发展中有一种倾向,即关注合作社发展中的硬件建设,例如注重上项目、要资金等,而忽视合作社的软件建设,例如人员培训。妇女的发展潜力很大,只要加以培训和培养,她们就会在合作社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开展针对妇女的全方位培训。这些培训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面向合作社领导人的培训,让合作社领导人系统地了解和理解社会性别的概念,在合作社工作中引入社会性别意识;二是开展合作社女性领导人的能力培训,强化她们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提高女性的自信心以及各项技能,提升她们的业务能力和决策能力;三是开展针对妇女特点的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培训,采用通俗易懂的培训方式,吸引广大妇女参加。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责任编辑:秦 理)
[①]社会性别是上世纪70年代提出、区分于生理性别的一个概念。它是指社会对于男性和女性以及男性和女性关系的看法、期待和评价。社会性别已经成为分析社会现象的一个重要方法和工具。它认为,当前男女角色和行为的差异,是由制度、文化因素造成的,而不是由生理差异造成的,人们现有的性别观念是社会化的产物。在此背景下,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提出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它指出:“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做出决定以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亦即实现妇女的利益不仅仅是某个机构或部门的责任,而应当是将社会性别纳入发展主流,从整体的角度把握妇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