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方针加紧立法促进工人合作社发展
张德峰*
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要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劳动者自主就业被置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方针之首,反映了发展劳动者自主就业的重要性。从劳动者自主就业的全球实践看,工人合作社或劳动者合作社(worker cooperative)在增加就业、稳定就业以及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已经成为迄今为止发展水平最高的组织型“劳动者自主就业”模式。在我国经济转型与就业压力犹存的复杂背景下,发展工人合作社应当成为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方针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根本举措。
工人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种。根据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2002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合作社促进建议书》以及200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通过的《世界工人合作社宣言》,工人合作社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工人合作社是由工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为工人联合所有,工人就是合作社的社员,因而工人、社员与合作社所有者的身份是合一的;(2)工人社员向合作社提供劳动,是合作社的雇员,但工人社员又是合作社背后的最终雇主;(3)工人合作社由工人社员通过“一人一票制”进行民主控制和管理;(4)工人合作社按工人社员的劳动贡献分配盈余,此处的劳动贡献可以通过社员的工时、工作量、工资或者它们的组合等进行量化;(5)工人合作社属于工人所有制(也称雇员所有制)企业,但并非一切工人所有制企业均为工人合作社,如,那些完全由员工持股但不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治理与按劳分配的工人所有制企业就不是工人合作社。
工人合作社在增加就业、稳定就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其一,工人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其社员提供就业机会,这是任何其他类型的企业都不具有的特点。工业与服务业合作社国际组织(CICOPA)2018年发布的《工业与服务业合作社全球报告2015-2016》显示,全球156个国家有逾25万家工人合作社,提供的工作岗位合计逾1245万。这些工人合作社存在于绝大多数产业(包括制造、采矿、运输、零售、旅馆、餐饮、银行、保险、商业服务等),其中世界上最大的工人合作社西班牙蒙特拉贡公司的员工就逾80000人。其二,作为弱者自助的组织,工人合作社尤其可以在经济不景气时创造工作岗位。当经济低迷就业机会减少时,劳动者可以联合成立工人合作社,或者接管经营困难企业将其转换为工人合作社,给自己提供工作岗位。如,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经济灾难导致欧洲失业率飙升,无数工厂关闭,但工人合作社却让很多工厂奇迹般地重生。在法国,自2010年以来平均每年有30家小企业变成工人合作社。在西班牙,仅2013年一年就有约75家企业被它们的前员工接管。其三,工人合作社具有突出的稳定就业功能。工人合作社的雇员与最终雇主身份是合而为一的,合作社不会轻易解雇自己的雇员,即使在经营困难的时期,合作社也会选择降薪以避免合作社破产和社员集体失业。
工人合作社可以显著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其一,工人社员不仅作为雇员可以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应的工资报酬,还因其对合作社享有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而可以完全占有自己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语,合作社称之为“盈余”)。其二,同所有合作社的宗旨一样,工人合作社的宗旨也是为其工人社员服务,工人合作社的劳动者同时就是接受合作社服务的主人,因此,工人合作社较之于投资者所有制企业更关心劳动者的健康和幸福,劳动更体面、更有尊严。其三,合作社本质上是弱者联合自强的组织形式,弱者通过联合成立自己的工人合作社可以从中获得组织带来的力量。同时,工人合作社的劳动者不用担心被解雇的风险,他们的工作和生计来源更稳定,这也使得其更有安全感。
工人合作社是迄今为止发展水平最高的组织型“劳动者自主就业”模式。根据《世界工人合作社宣言》的总结,人类目前的职业活动只有三种基本形式:独立地个体经营、被他人雇用劳动和工人所有制。其中,被他人雇用劳动的劳动者对劳动和管理均没有自主权,是非自主就业;独立地个体经营和工人所有制下的劳动者对劳动和管理则拥有自主权,是自主就业——前者属于个体“劳动者自主就业”,后者属于组织型“劳动者自主就业”。工人合作社是工人所有制企业中的一种,但与其他类型工人所有制企业比较,工人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制”民主治理结构和按劳动贡献分配盈余的方式,不仅使得工人合作社劳动者对劳动与管理的自主性较之于其他企业的更完全,也使得工人合作社比其他企业更能有效增加就业、稳定就业以及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事实上,即便是一个工人所有制企业,但如果其不由工人成员民主控制就必然走向被资本控制,不按劳动贡献分配就必然走向按出资比例分配,最终其劳动者的地位与投资者所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地位相似。正因如此,《世界工人合作社宣言》中宣称,“在工人所有制诸多模式中,工人合作社模式的发展水平和重要性在当今世界上已经达到了最高程度”。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亦将工人合作社视为一种应对全球工作领域的变化而兴起的组织模式加以提倡,并指出“任何类型的企业都可以由工人所有并作为合作社进行控制”。
我国促进工人合作社发展正当其时,同时,促进工人合作社发展离不开立法的支持。无论是在加拿大美国欧洲诸国还是在日本韩国印度等,凡是有工人合作社的国家,都通过制定立法促进工人合作社发展。我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但截至目前,我国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外,再无其他立法为其他类型合作社的设立登记和法人资格取得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方针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需加紧立法为工人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提供法律依据,并对其发展给予引导、规范、扶持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