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 界 员 工 合 作 社 宣 言
国际合作社联盟2005年9月23日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大会批准
本宣言以英语或西班牙语正式文本为依据,在使用时考虑到不同的文化、语言习惯和合作社措辞,应适用于世界各种语言。
总 则
1.人类永恒地探索劳动组织形式的质的进步,尽力实现比以往更好的、更公平的和更尊严的劳动关系。
2.当前,人类从事他们的职业活动有三种基本形态:(1)独立地自我雇佣,它取决于一个人自己的才能与自我调节;(2)雇佣劳动者,他们持续地从属于雇主,雇主给予仅由个人或集体谈判达成的报酬;(3)被称为员工所有制的第三种形态,在这种形态中,劳动与管理是联合进行的,既没有个体劳动固有的局限性,也没有通常的雇佣劳动统治的排斥性。
3.在员工所有制诸形态中,员工合作社组织形态达到了当今世界发展与价值的最高层次,它是依据国际合作社联盟框架内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曼彻斯特,1995)所阐明的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价值与运作方法组织的;这些合作社原则、价值与运作方法也载入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93号建议书,即《合作社促进建议书》(2002)。
4.员工合作社要受上述《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的约束。同时,有必要在世界范围确定这种类型的合作社独有的某些基本特征与内部运作规则,它们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别的合作社的特定目标和功效。这样定义将更好地显示合作社员工所有制的一致的、普遍的本性,激励它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形成对它在创造体面的、可持续的就业岗位方面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共识,同时也防止异化或滥用。
5.从关注合作社员工所有制的重要意义,促进员工合作社以及它们同其他类别合作社的关系,同国家、国际组织、企业界和工会的关系来说,也需要有一个世界宣言。这对保证员工合作社的发展与促进,对充分认识它们在充当解决失业问题与社会排斥问题的角色,以及支持最先进、最公平、最尊严的劳动关系形态与财富生产、分配形态之一和所有制与经济民主化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有必要的。
6. 本宣言是以员工合作社为特定目标的,尽管CICOPA*也接纳个体手工艺者合作社和基于以劳动与生产为中心任务的其他合作社经营形式的组织为成员。这个目标的设定并不排除本宣言在可能范围内被使用者合作社运用,应用于对它们的员工也赋予社员资格和所有权的使用者合作社,这些区别于其他社员的员工,通过这样一个途径使他们的利益得以充分体现。本宣言也适用于对人类劳动特别重视的一切经营形式,以及实行本宣言而使合作社性质的好处应用于它们的员工的组织形式,如员工有限责任社团;总之,适用于对它们的成员除提供福利服务外还赋予特殊劳动关系,具有共同体性质的一切企业。
基于上述考虑,CICOPA一致通过如下世界员工合作社宣言。
一、基本特征
依据《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曼彻斯特,1995)阐明的、并载入国际劳工组织第193号建议书即《合作社促进建议书》(2002)的合作社定义、价值与原则[1],员工合作社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它们的目标是创造与维持可持续的就业和创造财富,以改善员工社员的生活质量,使人类劳动受到尊重,让员工得以实行民主的自我管理,并促进社区与地方发展。
2.它们的成员为贡献他们个人的劳动与经济资源而自由与自愿取得社员资格,是以工作场所的存在为条件的。
3.作为一般规则,工作应该由社员来承担。这意味着,一个既定的员工合作社企业中的大多数员工是社员,反之亦然。
4.员工社员同他们的合作社的关系,应区别于通常的雇佣劳动关系和自主的个体劳动关系。
5.它们的内部规章是通过员工社员民主商定与接受的治理制度正式制定的。
6.面对国家和第三方,它们在劳动关系与管理和生产资料使用与管理方面,应该是独立自主的。
二、内部运作规则
员工合作社在其内部运作中必须重视如下规则。它们应该:
1.对它们的社员的劳动,要考虑他们的岗位所要求的职能、责任、复杂性和特异性,以及他们的生产率和企业的经济能力,公平地给予报酬,设法缩小最高和最低报酬的差距。
2.有利于资本增加和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与基金的适度增长。
3.给工作场所提供旨在达到适合运行和良好组织氛围的物质设备和技术设施。
4.以合适的福利、社会保障与职业保健制度保护员工社员,遵守工作中孕产妇、育儿和未成年人范围生效的保护标准。
5.在组织的决定性事务上和管理过程的一切阶段实施民主。
6.确保社员能力建设的终身教育与培训,给社员提供信息,以保证专业知识和员工合作社模式的发展,并激励创新和良好的管理。
7.有利于改善家庭核心的生活条件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8.防止员工合作社被用作使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更扭曲或更不稳定的手段,以及充当通常的职业中介角色。
三、合作社运动内部的关系
向整个合作社运动恳切请求:
1.使促进员工合作社的发展成为世界合作社运动内主要优先程序之一,并有效地促成这种类型新企业的创立。
2.建立扶持员工合作社发展的战略联盟,使它们的创业项目成为可能,包括获得合适的融资机会,促销它们提供的服务和它们生产的产品。
3.建立员工合作社的资本形成机制,包括来自其他类别的合作社的风险资本对员工合作社的投资,条件是经济报酬足以支付机会成本和适当地参与管理,而不危及员工合作社的自治与独立。
4.促进员工合作社的地方性、全国性、区域性和国际性代表组织的发展,以及它们之间的合作,支持创立合作社之间的第二级实体、企业家团体与公会以及共同的社会、经济协定,以提供有效率的创业服务,加强合作社运动,为实现以社会包容与团结为特征的社会模式而奋斗[2]。
5.促进国家举措,保证国家在其不同部门建立与改进适合于这种类型合作社发展的手段,包括相应的、合适的立法。这也意味着为使这种立法成为可能而更多地求助于国会议员。
6.尽可能促进合作社的雇佣劳动者融合成为员工社员。
四、同国家的关系,同区域性机构和政府间机构的关系
1.政府应该理解促进与发展员工合作社的重要性,这类合作社充当着就业创造和使失业的社会群体融入劳动生涯的有效角色。因此,政府不应该歧视员工合作社,而应该将促进与发展这种类型的企业纳入它们的政策与规划,以对付世界面临的由于排斥性的全球化与发展而产生的某些主要问题,如失业和不平等。
2.为使合作社员工所有制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各个国家应该建立确认这种类型合作社的特殊法律性质的全国性与区域性的规章制度,使它们能够在最佳条件下生产商品或服务,并为它们的员工社员和整个社区的利益开发它们所有企业家创造力与潜能。
3. 特别是,国家应该:
——在它们的立法中承认合作社员工所有制是以区别于雇佣劳动和自我雇佣或独立劳动的劳资关系为条件的,认可员工合作社适用相应的规范和规章。
——确保一般劳工立法适用于员工合作社与之建立普通的雇佣关系的非社员的员工。
——在考虑到员工合作社的特殊劳动关系情况下,将国际劳工组织的“体面工作”概念和规范医疗卫生、养老金、失业保险、职业保健与劳动安全方面的社会保障的清晰的、准确的、相关的规定,应用于员工合作社。
——制定使员工合作社得以发展并促进其发展的规范员工合作社的财务制度与自我管理组织的专门法律条款。
为得到国家合适的待遇,合作社应该注册登记和(或)审计。
4.政府应该通过创立专门的公共基金,或者贷款担保或适合于获得金融资源的契约,通过促进同合作社运动的经济联盟,保证员工合作社开展的创业项目获得合适的融资条件。
5.各个国家以及区域性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应该基于成功经验的交流和对员工合作社创业支持与制度支持结构的信息与发展,在国际性与区域性合作框架内促进为就业创造、可持续创业行动、性别平等和抗御贫困与边缘化的项目。
6.无论在企业主变更与重组、创业、私有化和处于危机中的企业转让、无继承人企业易手,还是公共服务与公共采购的特许等等过程中,应该提倡将合作社员工所有制作为一种选择和创业模式,国家应该制定在这些过程中通过员工合作社企业促进地方发展的调节条款。
7.就对国家的关系来说,重视国际劳工组织第193号建议书指出的尽力加强包括合作社在内的有特色的经济领域的必要性[3],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是不以利润为首要动机,而以团结、参与和经济民主为特征的领域。
五、同雇主组织的关系
雇主组织可以促进合作社员工所有制的发展,将它作为一种创业形式,这种创业形式以创造可持续的、体面的就业岗位为首要目标,并具有创业增加值;也可作为处于危机中的公司或清算过程中的公司得以复苏的适当的退出战略。条件是要尊重它们的自治,让它们自由创业发展,不要滥用这种联合劳动形态来侵犯员工的劳工权利。
六、同员工组织的关系
合作社运动应该同作为员工代表的工会保持持久的对话,务必使它们理解合作社员工所有制作为一种克服了雇佣劳动固有冲突的独特的劳动关系与所有制形态的性质和精髓[4],并使它们鉴于合作社员工所有制的重要性和它对人类社会贡献的前景而支持它。
本宣言是同国际劳工组织第193号建议书一致的,该建议书是全世界各国政府、雇主组织和员工组织通过的[5]。所以,我们希望政府、雇主组织和员工组织认真考虑本宣言,以利于解决影响人类和危及世界和平与人权的严重的世界失业问题。